大调整!检验检测机构新规对谁更有利?


8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这两项事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的新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此外,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建成后,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将更为方便。


这是质检总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所做出的举措,一方面为建筑行业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保障,也为检验检测机构本身带来相应利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三项改革:避免重复、科学设置、规范市场。


1、此前,检验检测机构需要通过CNAS、CMA等多个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2、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3、在外资机构设立方面,放宽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限制。


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4、将原有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科学合理地减少因许可有效期短而带来评审频次,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强化自律约束,进而减轻机构负担。


此次资质认定改革有三个特点:


一是普适性,整个检验检测行业一个准入门槛;二是科学性,就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技术能力、质量保障能力等方面用科学的方式去表现、去体现,把行政理念科学化;三是强制性,这是刚性要求,将不符合准入要求的请出去。


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相类似,作为认证机构管理的重要法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在今年也做了修改。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修改22条内容,认证机构准入“拆除”门槛


1、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


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2、《办法》放宽了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包括: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


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


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


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3、《办法》延长了许可期限,简化了许可程序,缩短了许可时间。


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


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4、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是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