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即将有大事发生……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浪潮下,建筑安装企业(下称“建安企业”)面临诸多税务风险。事实上,建安企业的特点是预收工程款、企业之间挂靠经营和甲供材等业务比较多。这些方面往往与纳税相关,税务风险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注意。


  预收工程风险


  建安企业预收工程款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预收的时间长、数额大,操作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违法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建安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项当天或是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然而,部分建安企业的实际做法不一。有的认为预收工程款是往来性质款项而不记收入账,不申报纳税。


  有些企业明知纳税人义务已经发生而故意隐匿预收账款或推迟预收账款入账,甚至将预收款拖到工程最后竣工结算才将至入账。有的直接让发包方应付给自己的工程款代付给第三方(自己的付款对象)。更有甚者将预收工程款“账外循环”,搞账外或小金库等。这些都属于逃避纳税行为。有逃税行为的企业除了足额补缴税款外,还可能遭受违法处罚的风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挂靠经营风险


  因受建设资质等条件影响,挂靠经营在建安行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在财务会计方面,被挂靠公司只对挂靠企业收取管理费,不参与任何管理活动,自然也不对挂靠的项目进行收入、成本和费用核算,税金缴纳由挂靠人或承包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征缴。


  这样,如果挂靠企业隐瞒收入偷漏税收,很有可能判被挂靠公司违反税收法规,除了足额补缴税款外还有违法被处罚的风险。



  “甲供材”风险


  在建安项目中,有些施工材料由发包方购买,再交予建安企业用于工程施工。


  在账务处理上,建安企业一般只计施工成本,不计甲供材料成本,也不将甲供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开票,使得建安项目在会计账面反映的工程总造价计算的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会少于实际应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这样,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为逃避纳税行为而遭受处罚,付出高额的纳税成本。


  发票不规范风险


  建安企业的生产特点是分项目建设施工。一家企业往往有很多个项目同时或先后施工。在会计上应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按项目填制和取得相关建安发票及账单。


  但据了解,部分企业填制或取得的发票不规范。一些企业收取工程款时,不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只开收据或借款收据,甚至是白条,拖延入账时间甚至是不入账。


  一些企业型方设法从外地取得低于本地区税率的建安发票入账,以规避当地纳税。还有一些企业开具的建安发票,不列明工程项目,挂账预收款,搞偷龙转凤,甲工程项目使用乙工程项目的发票入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