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这两种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千万要重视!

   前言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往往采用“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和“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三级管理体制模式。


  “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是指建筑总公司中标工程后,总公司组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具体的施工活动的项目管理体制。


  “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三级管理体制模式,是指建筑总公司在某些区域(一般是在各个省的省会城市)组建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该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担总公司驻该区域的管理职能,该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全是由总公司中标,然后在工程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归该区域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理的管理体制。


  在这两种管理体制下,建筑企业如何规避税收风险,重新构建适应增值税的财税管理体系呢?请看下文!


  一、合同和公章管理

  1、营改增前的合同和公章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

  我国对建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筑企业中标工程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资质越高的建筑企业越容易中标工程,因此,在建筑市场上,都是总公司去中标工程,然后组建项目部开展具体的施工活动。


  营改增前,“总公司+项目部和“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下,不少建筑企业的合同和公章管理出现以下现象。


  (1)建筑总承包合同是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上盖建筑总公司的法人章;


  (2)项目部刻了“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合同业务章,项目部发生的采购、租赁和劳务分事项,往往是项目部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和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盖“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公章。


  以上合同和公章管理在营改增后就出现了纳税风险:总公司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满足合同流、资金流、物流(劳务流)和票流等四流合一的关键条件。


  由于建筑承包合同是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主体是总公司,总公司在项目部所在地国税局预缴2%(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和3%(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的增值税,在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总公司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减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进行纳税申报。而总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依据合同流与票流的合一。


  如果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还是采用以上营改增前的合同和公章管理的做法,则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和建筑劳务公司的发票是开给总公司,合同是“某某项目部”签订的,这就出现了合同流与票流的不一致,总公司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营改增后的合同和公章管理

  基于以上对营改增前的合同和公章管理制度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总公司+项目部和“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体制,在营改增后必须采用以下合同和公章管理制度。


  (1)项目部在履行施工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都以总公司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专业分包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必须盖建筑公司的合同章。


  (2)建筑总公司必须制订总公司统一版本的固定格式合同范本,项目部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都采用总公司统一格式的合同范本。


  (3)“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三级管理体制,项目部统一回总公司盖章,会增加管理运行成本。为了节约项目部往返总公司盖章的运行管理成本,总公司的合同业务章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管理:


  第一,给每个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配备标有序号的总公司名字的合同业务章。总公司根据其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数量申请刻合同业务章的数量,并在每一个合同章上刻有序号。例如某建筑总公司在全国有10个事业部制区域公司,就申请刻10个合同业务章,每个合同业务章上刻有序号。


  第二,每个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下的项目部发生的所有合同,都盖总公司分配给该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标有序号的的总公司名字的合同业务章。


  二、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由于项目部和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都没有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所以项目部和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在财务核算上,项目部和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都不是独立会计核算主体,两着在对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都是以总公司为核算主体。即无论是项目部还是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都是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建账核算。


  另外,在资金管理上,总公司必须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总公司+项目部”模式的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在“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下,每个项目部都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总公司与项目部相距甚远,总公司应实行会计派遣制度,会计核算人员必须驻扎在项目工地上(或住在工地上的活动板房里),对本项目部进行会计核算。所有的资金统一通过网银收付。也就是说,总公司没必要在项目部所在地设立临时银行结算户。


  2、“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 的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在“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下,总公司必须实行会计主管派遣制度。即每一个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必须由总公司统一派遣,总公司的财务部对事业部区域公司的财务处实行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总公司在每一个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所在地的银行,以总公司的名义设立临时银行结算户。区域公司旗下的项目部的资金支付通过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总公司将资金拨入区域公司的临时结算户,区域公司临时结算户再统一对外支付。


  3、建立“财务共享中心”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目前国内外大型集团企业竞相探索实践的一种新型企业财务管理模式,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移动终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等,满足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人、财、物等经济资源的运行状况实时管控,对传统的财务管理而言,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


  财务共享中心管理模式是实现公司内各流程标准化和精简化的一种创新手段,具有反应速度快、信息透明度高、运营成本低、管理风险小的特点,被誉为是解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大脑,对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水准有着突出的效果。例如中国铁建17局二公司、中铁一局、中铁四局五公司都实行财务共享中心。


  三、发票开具和管理

  营改增前,有不少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索取各种成本发票时,往往存在成本发票上的抬头是“某某项目部”的名字的现象。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符合“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四流合一的关键要件,绝对不能索取发票抬头是“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的发票开具和管理如下:

  1、发票开具的原则。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相匹配。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相匹配,则要么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合规发票;要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税发票。


  由于项目部的所有交易事项都是总公司队外签订的合同,所以营改增后的所有成本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绝对不能开具发票抬头为“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管理要点:必须在合同中有发票开具条款加以约束

  营改增后,为了更好的管理发票开具,必须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必须增加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1)发票开具的时间;

  (2)发票开具的内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3、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混用材料的发票开具。

  如果建筑企业采购建筑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分别约定材料供应商供应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数量、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采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开具。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重要关键条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换句话说,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就不属于“专用于”的情形,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分析,建筑企业采购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则要求供应商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发票的开具

  由于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发票开具条款:供应商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汇总开具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发票的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开具

  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11%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


  如果建筑企业期望材料供应商开具运输费用“一票制”的运输费用发票,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价格含运输费用。


关注安装通微信服务号,获取更多行业资讯!

咨询热线:400-848-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