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税种概况
类型 | 税种 | 税率 | 计税依据 |
流转税类 | 增值税 | 3%、6%、11%、13%、17% | 增值额 |
营业税(改增) | 3%、5%、20% | 营业额 | |
消费税 | 3%-40% | 销售额 | |
关税 | 10%-50% | 完税价格 |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 | 15%、25% | 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所得税 | 3%-45% | 应纳税所得额 | |
财产税类 | 房产税 | 1.2%或12% | 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 |
契税 | 3%-5% | 交易或评估价 | |
车辆购置税 | 10% | 购买价格 | |
行为税类 |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 3%、7% | 应交流转税 |
其他 | …… | …… | …… |
所谓“营改增”,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原来是按照3%的营业税征税,目前是按照11%的增值税进行征税。
2、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适用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税率分别是11%和3%。“36号文”中对于建筑业简易征收的三种情形分别是:
老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可以认定为老合同
清包工程:更多的是劳务和辅料,没有什么进项可以抵扣
甲供工程:全部或是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甲方供应
计算方法不同: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虽然增加到11%,但是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进项相当于高出了6个点。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换言之,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税率下降了0.09%。
3、税负到底是增是减
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说白了,讨论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税负的变化最重要是看可用来实际抵扣的进项税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情况。首先,我们从财务的角度分析下材料和人工两大施工成本导致的税负变化。
(1)建筑材料在整个项目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万元(含税价),其中17%税率的材料占项目总定价比为M%
营改增前:
营业税=1000*3%=30万元
营改增后:
销项税额=1000/(1+11%)*11%=99.099万元
进项税额=1000*M%/(1+17%)*17%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99.099-1000*M%/(1+17%)*17%
当且上述值等于30万元时,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计算得出M约为47.55,即保证17%的建筑材料占项目定价比高于47.55%的时候,税负才能有所降低。
而据调查,理论上建筑企业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2)自有工人、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哪个合算
自有工人:
建筑企业与工人直接签订合同,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这样一来无法产生抵扣,相当于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另外,还需要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劳务外包:
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对于劳务公司来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按照3%/(1+3%)=2.91%来征税;对于总包而言,总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而且不需要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劳务派遣: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按照6%征收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人工费用可以抵扣6%,而且需要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另外,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相应地,建筑企业针对差额部分可以抵扣5%。
当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的途径还是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4、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而且很多时候建筑企业选择何种征税形式,更多的是取决于业主一方。如果业主一方要求施工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施工单位想选择简易征收这种概率非常小,操作起来也非常不方便。
(2)供应商、分包商的筛选:供应商或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因此如何选择恰当的供应商和分包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非常重要。
(3)混业经营: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如签订一份施工合同或是劳务合同,中间涉及到不同税率的劳务,就需要在合同里分别注明,财务上要进行分别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4)延迟纳税: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尤其是在当期进项税难以抵扣的时候进行业务活动的适当调整。比如工程未动工,建筑企业收到业主预收款,但未发生可抵扣的进项税业务,可以考虑提前做采购计划并预付供应商一部分付款或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