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时间节点要求,把握不好,将会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
预审编制
1.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
2.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个工作日。
8.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1.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2.采购合同备案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十七条,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14.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时限: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15.回避事项的时间要求:根据《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间要求:根据74号令第四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7.招标公告期限:根据135号文,期限为5个工作日。
18.资格预审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9.等标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及18号令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0.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1.现场考察或答疑时间:根据18号令,现场考察或答疑应在开标前组织。
22.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延长截标和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二十八条,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4.截标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非招标采购方式
25.采购文件公告时期限:根据135号文,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6.谈判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7.磋商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8.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根据74号令第三十八条,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9.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有异议的补充论证时间:根据74号令第四十条,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30.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1.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214号文第十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2.提交最后报价时间: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三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根据214号文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质疑与投诉
33.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4.质疑提起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5.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质疑答复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7.提起投诉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对投诉书审核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9.投诉书修改时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40.发送投诉副本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41.被投诉人及与相关供应商提供材料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2.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根据20号令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3.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根据20号令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44.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5.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时限:根据135号文,投诉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46.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时间: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0号文”),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47.禁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标等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18号令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8.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对投诉人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要求:根据20号令第二十六条,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50.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51.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评标专家管理
52.评审专家资格中对工作年限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9号文”)第八条,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53.对评审专家资格复审时限:根据119号文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54.评审专家抽取时间:根据119号文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55.评审专家评审项目间隔时间:根据119号文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6.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时间:根据119号文第十四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等,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57.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时间要求:根据119号文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有待完善的时间节点
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一些时间节点,建议在完善或制定相关制度时加以明确,使工作更有可操作性(以下时间节点为笔者的个人建议)。
58.增加对招标文件公示的要求。如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这样可与《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供应商、专家意见相衔接。
59.明确现场考察和答疑的具体时间。如在截标前10天进行,以留足时间让潜在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好投标文件。
60.明确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期。如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1.要求质疑答复函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明确公告的时间。如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更加完整,同时便于社会监督。
62.明确质疑审查时限。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63.明确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修改期限。如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明确的,将不予受理。